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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司法警官学院发展学生党员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时间: 2015-12-30 10:29:50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 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我要评论()
摘要:

 院属各单位:

    《中央司法警官学院发展学生党员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已经2003年11月14日院党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各有关部门认真组织学习,领会精神实质,把握工作标准,严格贯彻落实。

附:《中央司法警官学院发展学生党员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二00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中央司法警官学院发展学生党员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一、总 

    第一条 为切实保证新发展的党员质量,保持党组织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提高党的战斗力,进一步完善我院发展学生党员工作,规范程序,完备手续,使发展学生党员工作更加制度化,规范化,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院党的基层党总支和党支部要进一步加强思想、组织、作风建设,要把吸收具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进分子入党,作为一项重要的经常性工作。

    第三条 发展学生党员工作,要从贯彻党的基本路线的要求出发,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

    第四条 发展学生党员必须坚持入党自愿的原则和个别吸收的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第五条 发展学生党员工作在院党委统一领导下,授权系党总支批准发展,由政治部组织处对发展学生党员工作进行审查和监督。

 

二、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培养、考察工作

    第六条 对要求入党的同学,符合党章第一条规定,由本人向所在班级党支部递交入党申请书。

    第七条 党支部接到申请人的入党申请书后,应及时指派正式党员与申请人谈话,帮助他们提高政治觉悟,端正入党动机,树立共产主义理想。

    第八条 党支部要及时对申请入党同学的情况进行分析研究,经过党小组推荐(是团员的要经过团组织推荐,即“一推”),通过支部大会研究,支部将符合条件的列为入党积极分子人选,并报系党总支。党总支集体审定名单后,到组织处领取《入党积极分子登记表》,并由组织处备案。

    第九条 申请入党的同学被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后,填写《入党积极分子登记表》。支部为入党积极分子指定1—2名正式党员担任其培养联系人。学院党校和总支、支部要针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思想,结合党的中心任务,对他们进行教育培训,包括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教育,党的基本路线教育,党的基本纲领教育,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的教育等内容。

    第十条 入党积极分子应经常向党组织汇报自己的思想和学习情况,以便党组织采取具体的培养、教育措施,增强其组织观念,衡量其政治上的成熟度。思想汇报一般一季度不少于一次。

    第十一条 支部每学期要对入党积极分子考察一次,考察内容包括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思想品德、入党动机和现实表现情况等。考察结果要有记载,作为衡量入党积极分子是否具备党员条件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组织处每年要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的状况进行分析,并针对存在问题提出或采取改进措施。

 

三、发展对象的选定、教育、预审

    第十三条 对入党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考察后,支部应按以下程序确定发展对象:

    1、支部认真听取培养联系人的意见;

    2、支部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

    3、现为学生团员的入党积极分子须经团组织推荐(即“二推”);

    4、党小组对入党积极分子的表现情况进行讨论研究,提出意见;

    5、支部委员会将党小组意见、党内外群众意见、团组织意见、培养联系人意见进行综合,经过讨论研究决定,提出发展对象名单;

    6、支部将发展对象名单报总支审查确定。

    第十四条 在确定发展对象名单时,支部和总支应重点把握以下几种情况:

    1、入党积极分子未满一年者,一般不能发展。

    2、征求群众意见时,应由系党总支组织,在该生所在班级进行民主测评,民主测评结果同意票未达到1/2以上者或反对票超过1/3的,不能发展。

    3、发展对象在校期间平均成绩应为良好,且不及格课程不超过一门,否则,不能发展。

    4、在校期间因违纪受到处分的,不能发展。

    5、获得院、系及以上有关部门表彰的入党积极分子应优先考虑。

    第十五条 确定的发展对象应该是学生中的优秀分子,能够体现党的先进性和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第十六条 获得市、地级以上表彰的优秀团员,包括新长征突击手和各种标兵、先进个人、模范,提出过入党申请,经团组织推荐,党组织可直接列为发展对象。

    第十七条 发展对象确定后,由支部和总支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本人的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对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的政审一般可通过函调进行。

    没有经过政治审查或政审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八条 学院党校要对发展对象进行短期集中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40学时(5—7天)。培训结束时,应进行考试,考试合格者发结业证书,凡未经过培训或培训后考试不合格者,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九条 系总支把确定发展对象的材料整理后交组织处审核,材料包括:

    1、入党申请书;

    2、入党积极分子登记表;

    3、思想汇报及个人总结;

    4、个人自传;

    5、外调政审材料;

    6、是学生团员的有团组织推荐表;

    7、党支部和培养联系人的考察报告;

    8、党支部核定的综合政审报告;

    9、学生处、教务处出具的是否有违纪情况的证明材料;

    10、此前所有课程的学习成绩,并需有教务处盖章。

    第二十条 由系党总支对发展对象的情况进行公示,进一步接受群众监督,广泛听取意见。公示时间为七天,公示范围在本系。

    第二十一条 公示后,没有反对意见或对反映意见核实不影响发展的,系总支到组织处领取《入党志愿书》,并填写领取入党志愿书名单。

 

四、预备党员的接收和审批

    第二十二条 拟发展的重点对象,应确定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发展对象自己约请,或由党组织指定。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或尚在缓期登记期间的党员不能做入党介绍人。

入党介绍人要认真履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所规定的职责,指导发展对象填写《入党志愿书》,并填写入党介绍人意见。

    第二十三条 支委会对发展对象填写的《入党志愿书》进行严格审查。审查合格后再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第二十四条 召开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到会的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须超过应到会党员半数。程序如下:

    1、申请人宣读入党志愿,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以及需要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2、支部书记或支委会向大会报告对申请人审议的情况,包括党小组、团组织意见、群众评议情况、本人现实表现、政审结论等。

    3、入党介绍人向大会介绍被介绍人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思想品质、本人现实表现、经历等情况。

    4、与会党员(包括预备党员)对申请人能否入党进行充分的讨论。

    5、支部大会对申请人能否入党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党员正式向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统计在票数内。

    第二十五条 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同学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讨论时分歧意见较大的应暂缓表决,提交系党总支审议。

    第二十六条 党支部要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连同其他材料送交系党总支。系党总支对《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并同申请人谈话。谈话人应将谈话的情况和自己对能否接收申请人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并向系党总支汇报。系党总支应及时召开批准预备党员的会议,做出是否批准的决议,总支书记签名盖章并加盖系党总支印章。

    第二十七条 《入党志愿书》由党支部、系党总支两级审核后,由系党总支报送组织处,组织处经审核无误后,加盖“院党委授权党总支批准”和“组织处”二个印章,方可生效。学生毕业时,组织处出具《党员关系介绍信》。

 

五、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二十八条 预备党员必须参加系党总支组织的入党宣誓仪式。系党总支要及时将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参加组织生活等党内活动。加强个别教育和考察。预备党员要主动向支部汇报思想。党支部至少半年讨论一次预备党员教育、考核情况,填写《预备党员考核表》,发现问题及时与本人谈话。

    第二十九条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支部应按时(一个月内)讨论其转正问题,超过三个月未讨论的,要及时向系党总支说明原因。

    第三十条 具备党员条件的应按期转正;不完全具备条件、需进一步教育和考察的,可延长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取消预备党员资格。按期转正、延长预备期、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都必须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并及时上报系党总支和组织处。

    第三十一条 转正的程序和手续是:本人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党支部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支委会审查;支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并报系党总支;系党总支应在三个月内讨论审批,并报组织处。

 

六、工作纪律与要求

    第三十二条 各系党总支、党支部要本着对党的事业高度负责的精神做好发展学生党员工作,坚持标准,严格程序,做到公正、公开、公平,不能以个人代替组织,搞个人说了算,搞暗箱操作,坚决抵制不正之风。对不符合入党条件,违反组织发展程序的,经组织处核实后,报告党委给予撤销,并对直接责任人给予严肃处理。

    第三十三条 各系总支要充分考虑到学生流动快,在校时间短的特点,工作要注意抓早,从新生入学就要积极做好工作,早教育、早选苗、早培养、早发展,避免发展学生党员工作的忙乱现象。

    第三十四条 对入党积极分子、预备党员和正式党员的档案要确定专人管理,建立工作责任制,杜绝疏漏、遗失和延误。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由学院党委授权政治部组织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从通过之日起实施。

 

 

    附件:确定党员发展对象民主测评表

  

确定党员发展对象民主测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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